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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