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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