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法律 发布:2019-08-26 共 17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五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八条 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二条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 资源税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