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四条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