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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