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