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三章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