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