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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