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章 进出口货物关税的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