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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