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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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依法设立的检验机构(以下称其他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检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其他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履行职责,必须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