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