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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