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