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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