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