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