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