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