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