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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