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商检机构内部负责受理报检、检验、出证放行等主要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