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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