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