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收到控告、检举的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为控告人、检举人保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