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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