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