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