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