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