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