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其他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