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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