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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