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