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9-03-02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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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有效实施各项贸易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三条 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 (二)在该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八条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九条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一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产地确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审核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已作出原产地预确定决定的货物,自预确定决定作出之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或者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由海关处5000元以上10万...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五条 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原产地的,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获得,是指捕捉、捕捞、搜集、收获、采掘、加工或者生产等。 货物原产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