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六条 国家对原产地标记实施管理。货物或者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所标明的原产地应当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相一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