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四条 海关在审核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时,可以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交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并予以审验;必要时,可以请求该货物出口国(地区)的有关机构对该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