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五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预先作出确定原产地的行政裁定,并对外公布。进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