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七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以下简称签证机构),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