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八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应当在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