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九条 签证机构接受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审查确定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对不属于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应当拒绝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