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一条 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单位、个人的允许,海关、签证机构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