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条 应出口货物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的请求,海关、签证机构可以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情况反馈进口国(地区)有关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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