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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