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标记与依照本条例所确定的原产地不一致的,由海关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