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五条 在确定货物是否在一个国家(地区)完全获得时,不考虑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
(一)为运输、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作的加工或者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作的包装等加工或者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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