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七条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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