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