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十条 对货物所进行的任何加工或者处理,是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有关规定的,海关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可以不考虑这类加工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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