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实施优惠性贸易措施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不适用本条例。具体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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